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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航道法》效力如何?关键要严查有法不依现象
时间:2015-03-10 阅读次数:1911
——访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苏国萃       就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夕的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正式实施。此前曾经连续多年在提案中呼吁出台《航道法》的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苏国萃在3月3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方面为此叫好,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一丝忧虑。“现在最担心的情况就是有法不依。”他为此在今年的提案中再提《航道法》,指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航道法》,要依法行政,为内河航运构建一个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
       内河航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内河航运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是它的优势其实很明显。”苏国萃介绍说,近几年国家对内河航运非常重视,并制定一系列政策,鼓励内河航运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航道法》,就等于为依法治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护宝贵的航道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接下来涉水部门要做好宣传贯彻,让《航道法》家喻户晓。”他强调了这一观点。
       《航道法》中明确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做出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苏国萃认为,《航道法》的内容比较细致全面,对于提高中国内河航运通航能力以及整合、开发内陆航道资源将带来很大的帮助,对于航道的环境资源破坏也将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航道法》的实施应当被视为一个分水岭,以后所有这些工作都应当按照《航道法》的要求去做,得到法律的规范。一旦违反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他表示。
       同时,苏国萃还希望借《航道法》施行的契机呼吁,尽快解决历史遗留的碍航问题。“我曾在2004年参加过全国政协组织的有关水资源利用的视察活动,地点就在广西西江,当时发现存在一些乱象。例如,在一些水电站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同步建设通航设施,致使一些宝贵的航道资源被破坏。10年过后,我了解到当时的一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些航道仍在断航,通航设施仍遥遥无期。虽然当地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但成效微乎其微。”苏国萃对此感触颇深。
       对于这一遗留问题,苏国萃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梳理,区别对待。具体来说,对于国务院、发改委已明确批复由水利水电部门投资兴建的通航设施,必须由投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责任模糊的通航设施应该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由于航道为重要基础性资源,在资金上中央财政应予以补助。此外,还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通航设施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制度,本着“向管理要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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