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于一九九五年四月。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和科研设计院所,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船舶工业行业组织。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400余家,包含了全国船舶行业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其产品产量占全国船舶工业总产量的95%以上。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统计信息部、研究咨询部、国际合作部、会员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和培训部。为了便于开展专业性活动,协会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分会)。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 系,为企事业单位、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和监督为基本职能,其主要任务:受政府委托,组 织和实施行业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 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推进本行业 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和参与行业名优产品和各类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参 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资质认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 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和出版物,以及承担政府和企业委 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将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依靠广大会员单位,为船舶工业实现由大变强的“船舶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NATIONAL SHIP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CANSI)。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并依法注册登记成立。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和船舶配套设备科研设计院所,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船舶工业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办会。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政府部门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协调会员单位关系、行为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成为政府管理行业的重要支撑,促进行业技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社会宣传船舶工业的重要窗口,密切与国内外同行交往的重要手段。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本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承担行业统计工作,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企业资质认证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
(四)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专题论坛、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以及船舶工业的队伍素质;
(六) 参与有关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
(七)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行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九)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承担政府和企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并承担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会员必须是在船舶行业及相关联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船舶工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和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防科工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红字部分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待提交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最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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