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浙江省经信厅浙江海事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
时间:2024-04-10 阅读次数:2737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把握当前世界船市复苏和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机遇,切实增强浙江省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制造强省、海洋强省建设战略部署,瞄准深海、远洋、绿色、智能发展方向,以壮大产业规模实力为目标,以造船扩量、修船攀高、船配提质、海工突破为主线,以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高效协同为抓手,以符合国际质量要求为标杆,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全面提升产业自主研发设计、绿色智能修造及需求供给能力,加快塑造竞争新优势,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新时代制造强省、海洋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2027年,浙江省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结构更加优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跻身国内船舶工业强省行列。产值规模突破800亿元,造船完工量突破700万载重吨,三大造船指标占全国比重力争达10%,修船量占全国比重达40%;公务船艇占全国市场份额达35%;创新能力有效提升,骨干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5%,授权发明专利50项以上,制订标准和技术规范20项以上,培育百亿元以上企业1家、50亿元以上企业3家、游艇设计制造总装企业1家;现代造船模式普及推广,国际绿色修造船品牌进一步打响,建成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低碳工厂10家以上。

三、重点举措

(一)增强产业创新能力

梳理关键共性技术清单,聚焦双燃料及可再生能源动力船、氢运输船、LNG运输船舶、海洋油气开采存储装备等新型船海装备,以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东海实验室、浙江大学海洋工程装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围绕高端船舶和海工装备前沿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全力争取中船集团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中集集团船舶海工设计研究院、招商工业船舶研究设计中心等国家级船舶海工设计院所在浙江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提升浙江省船舶创新平台研发设计能力。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对承担企业单个委托研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以上、通过企业验收、对标战略需求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列入当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

(二)调整优化产品结构

加快推动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船三大主流船型智能化、绿色化升级,巩固提升竞争优势。突破一批高技术船舶,重点发展适应一带一路、北冰洋新航线、江海联运的新船型、VLCC油船、VLOC矿砂船、2TEU级集装箱船等超大型船舶、大型汽车滚装船(8000车及以上)、豪华客滚船等高端船型;加速布局氢、氨、甲醇、电力、LNG液化天然气/LPG液化石油气等为主动力的新能源船舶;加快发展智能船舶。提升船舶配套能力,重点发展船用新型动力系统、智能操控系统、通讯导航系统、甲板舱室设备等关键设备,做强电线电缆、管系泵阀等通用器材。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总体设计开发、建造总包与安装调试能力,发展深海勘探和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浮式天然气生产液化储存装置(FPSO/FSRU/FLNG),前瞻布局海上风电场、海流能装备、深远海养殖装置、清洁能源浮岛、海上碳捕捉封存装备等新型海工装备。

(三)培育特色产业集群

基于海域岸线资源禀赋、承载能力、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发挥总装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集聚发展,培育5个以上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支持范围。做强舟山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核心区、协同区对接引进中船系、中远系、招商系等行业头部船企,争取国际知名船配企业、检测认证技术服务机构等在浙设立功能性、区域性基地。布局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对经批准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依法依规强化土地、岸线、航道、锚地、能耗、产能、排污权等资源要素保障,加快项目前期审核、通航安全保障评估和施工作业许可办理。做好与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衔接,优化船舶修理基地布局。鼓励省属国企按市场化原则参与舟山船配物资大超市建设,促进集中采购和区域配套,鼓励省内造修配企业、航运公司深化合作,形成稳定供应联合体。

(四)壮大优质企业梯队

实施雄鹰行动,深化链长+链主协同机制,培育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链主企业;实施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培育具有自主核心技术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对拥有船舶海工首台(套)产品、承担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在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中加强激励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船舶集团以参股、换股、并购等方式与我省企业开展合作,优化企业结构。支持我省船舶海工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军辅船建造、配套及维修等任务。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将优质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领域项目纳入“4+1”专项基金项目储备库,推动“4+1”专项基金投向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领域。推动金融机构、贸易服务商与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建立结对服务机制,优化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船舶制造企业预付保函业务稳步增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保函保证金比例。探索保函资金使用监管有效方式,加强预付款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船舶行业授信审批权限下放,通过简化融资和结算流程、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化贷款期限等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探索创新基于海域使用权、在建船舶、存货仓单等抵质押贷款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船东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加大船舶出口信用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力度,发挥船舶出口信用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作用,支持地方合理给予保费补贴。

(六)推进数字化绿色化改造

持续完善和创新船舶修造行业产业大脑应用场景,强化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数字化改造的赋能支撑作用。加快三维立体数字设计系统、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和制造执行系统(MES)等关键工业软件产品研发、集成验证,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加强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行业工业软件推广应用,实现设计、生产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信息集成,促进船舶总装建造数字化转型。以型材板材加工、除锈涂装、管路加工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改造为切入点,利用数字化技术提升工艺效能。支持船舶企业建设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打造行业示范标杆。鼓励船舶企业开展生产条件评价,持续提升生产效率和建造质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持续做强绿色修船,推广应用超高压水除锈、漆雾回收、清洁喷漆装置等绿色工艺设备,培育一批省级绿色低碳工厂。以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协同增效为原则,提升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和综合处理水平。

(七)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推动船舶修造与海事服务融合发展,加快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支持船舶海工领域首台(套)装备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鼓励国有航运公司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国有投资项目,积极采购使用船舶首台(套)产品。抓住长三角共建世界级船舶海工产业集群机遇,促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协同创新和资源共享。高水平办好航运与船舶修造大会、绿色修船论坛等活动。深化与国际主要航运公司、船级社、海洋石油公司等交流合作,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IMO等国际组织活动及国际标准规范制修订。支持企业开展中外船级社产品认证,争取质量奖,打造一批在国际主流船东中具有较高美誉度的浙江船舶品牌。构建新能源船舶产业链标准化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

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强化部门协同,完善省市县三级协调联动推进机制,优化产业政策,细化目标责任,落实各项举措。有关地市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计划,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协同工作格局,推进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加强政银企协同。

(二)加大政策扶持

开展我省造船业产能情况摸排工作,支持各地优化产能结构。对产业发展较好的海岛县(市、区)实施一县一策,精准谋划船舶海工产业支持举措。加快资源整合,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等在内河船舶的应用,对新建造纯锂电动力、纯LNG动力、纯氢能源动力等新能源船舶进行补助。积极用好国家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引进的高端船舶海工产业外资项目和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强化人才支撑

依托各类重点人才工程,引进培育船舶海工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支持浙江大学、浙江海洋大学等高校加强船舶海工专业学科和科研力量建设,加强高水平研发人才、现代管理人才培养。支持技工院校加强船体、钳工、铆焊等船舶海工特色专业建设,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优化产业服务

加强新造超大型船舶试航交付和通关服务保障,为船舶海工企业承建高端船型提供保障。加大船舶检验、检修检测和建造重要节点海事监督等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加快船检通应用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加强产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行业发展态势,指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发挥行业团体在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有购船需求的省属国资国企和省属航运企业在充分评估已完工弃船各技术规格参数和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积极与造船企业协商购买船东放弃交付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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