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
时间:2009-04-24 阅读次数:2958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已经中国船级社批准,于2006年3月1日生效。该规范包括通则、检验和发证、钢质船舶船体结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体结构、轮机、电气设备及船舶设备共7章,首次实现了政府法定要求和船级社技术条款的剥离,对于理顺规范体系并确定以后的工作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该规范适用于我国内河船长大于等于5m且小于20m的民用船舶,保持了与相应的法定规范及沿海小船规范的协调一致。在以下几方面突出了内河小船技术要求:

      1、根据小船发展最新动向,增加了LPG发动机和汽油发动机的规定,对改善内河防污染和绿色环保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明确规定所有从事营业性的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客船不应设置LPG座舱机;

      2、对大开口范围内甲板边板的宽度和厚度作了放宽,肘板和结构的连接过渡得到细化;

      3、对操舵装置的规定更加明确,且便于操作;

      4、重要电气设备,如:航行灯、信号灯等,明确应有两套电源供电,确保航行安全;

      5、 锚泊和系泊设备中,取消了舾装数的计算,直接按船长选配,且免除的规定更加明确。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的出版为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检验和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使规范、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同步完成并上报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待海事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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