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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条例鼓励发展国际航运服务业
时间:2015-12-31 阅读次数:1041

 

    12月 30日,商务部公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鼓励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和国际邮轮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流程,落实现有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和国际邮轮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实施海港空港联动,发展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与天津港之间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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