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升船舶工业创新发展动力,促进船舶工业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协”)团体标准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船协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技术文件,包括:
(一)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需求,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为引领产业和技术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制定严(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三)为加强产业上下游合作,与其他产业相关联的社会团体组织合作,制定的以双编号形式互认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中国船协团体标准的制定遵循“面向市场、服务行业、协商一致、公开透明、快捷高效、开放灵活、创新引领、优胜劣汰”的发展原则,与市场需求、技术创新、试验验证、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优先支持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联合编制。
第四条 中国船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中国船协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五条 中国船协秘书处总体负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管理,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标准化分会(以下简称“标准化分会”)协助中国船协秘书处开展团体标准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六条 中国船协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具体应符合《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 提案。任何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向中国船协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提案前应进行项目预研。
第八条 立项。中国船协秘书处受理立项申请,负责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立项意见,报中国船协秘书长批准后立项。中国船协秘书处对立项项目明确计划编号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起草。团体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或个人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标准起草工作,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国家标准要求,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单位或个人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条 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单位或个人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由中国船协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及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形式为向特定单位或特定专家发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被征求意见方应提供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提供说明论据或论证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船协秘书处应向标准起草单位或个人及时反馈意见,标准起草单位或个人应对意见进行认真处理,若标准技术内容需要发生重大改变,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标准起草单位或个人应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处理的基础上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中国船协秘书处,并由中国船协秘书处组织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会审、函审等。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十三条 报批与发布。中国船协秘书处会同标准化分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船协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船协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复审。复审工作由中国船协秘书处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第十五条 中国船协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最长为十八个月,超过十八个月未能完成的标准项目将自动撤销。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船协团体标准制定所需经费由标准起草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标准经费属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公告费、出版印刷费和标准管理费等。
第四章 标准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船协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船协代号(CANSI)、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形式为:T/CANSI ××××-××××。
第十九条 标准化分会按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标准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报送中国船协秘书处。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中国船协秘书处组织标准的宣传、推广,鼓励中国船协会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采用中国船协团体标准,并向中国船协秘书处或标准化分会反馈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船协团体标准开展相关检测、评估、认证等活动,需获得中国船协授权。
第二十二条 中国船协负责管理团体标准的出版,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船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和转载。
第二十三条 中国船协团体标准版权归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所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2022年12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