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船检工作过错追究方式进行调整
时间:2008-10-15 阅读次数:2767
      日前,部海事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对过错追究方式的层次进行了调整,重新设定了过错记分分值和记分分值对应追究处置程度的内容,使记分层次更加合理,真正做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原《办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由于过错追究方式层次不十分合理,导致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时不痛不痒,有时“一棍子打死”。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验船人员一般工作过错记1分至2分和严重工作过错记5分至10分不变,重大工作过错记分由原来的20分调整为20分至30分,同时将注销证书的累计记分由原来的20分调整为30分。在一自然年内,当验船人员的记分累计满10分时,给予警告;累计满15分时,暂停检验资格3个月至6个月;累计满30分时,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并在3年内不允许其重新注册。 
      部海事局船检处处长杨新宅表示,这样设定,可以使极端记分情况下的两次严重工作过错不至于完全等同于一次重大工作过错,一次重大工作过错仍然可以导致但并不一定导致注销证书。同时,考虑到被注销证书是极为恶劣的行为所导致,有必要新增“一旦被注销证书3年内不允许其重新注册”的规定。 
      此外,《办法》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过错追究方式也进行了修订。船舶检验机构的一般工作过错记1分至2分和严重工作过错记5分至10分不变,重大工作过错记分由原来的15分至30分调整为30分至40分,同时设定,累计满20分时给予警告,满40分时暂停检验发证权3个月至6个月或直接限制检验发证权或降低检验资质。 
      杨新宅解释说,按照原分值设定,发生重大工作过错尚不一定导致通报批评,连续两次发生重大工作过错尚不一定导致停业整顿,修订后的条款则可以避免这些不合理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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