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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出台《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白名单”船企进行监督管理
时间: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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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未交船、无订单,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的“白名单”船企将被踢出“白名单”。工信部日前出台《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对“白名单”船企进行监督管理,这意味着“白名单”船企也将开始大洗牌。
10多家“白名单”船企有变化
自2103年工信部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来,全球新造船市场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船市低迷,订单量大幅下降,而最大的变化显然是船企,大量船企重组、停产甚至破产倒闭。而这些船企中不乏“白名单”船企。据国际船舶网初步统计,工信部此前公布了三批“白名单”船厂名单,总共71家船企入围。截止目前了解的情况,停产2家,破产重整5家,合并重组4家。除此以外,还有多家船厂目前面临困境。
从当初工信部制定《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发点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已经靠市场在自行解决,而“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则可能因为企业本身已经破产倒闭而无从实施,至于银行融资则更不可能。显然,这些占着“白名单”资格的船企已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可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管理部门觉得有必要对“白名单”船企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且对“白名单”船企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以“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4大核心内容涉及动态调整
据悉,工信部网站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称,“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我们组织编制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仔细查看《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现主要有四大核心内容涉及“白名单”船企动态调整,包括:
一、企业变更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
二、重新提出申请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规范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三、整改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四、撤销公告
撤销是指规范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管理办法要求的重大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且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多家“白名单”船企有变化
自2103年工信部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来,全球新造船市场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船市低迷,订单量大幅下降,而最大的变化显然是船企,大量船企重组、停产甚至破产倒闭。而这些船企中不乏“白名单”船企。据国际船舶网初步统计,工信部此前公布了三批“白名单”船厂名单,总共71家船企入围。截止目前了解的情况,停产2家,破产重整5家,合并重组4家。除此以外,还有多家船厂目前面临困境。
从当初工信部制定《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发点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已经靠市场在自行解决,而“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则可能因为企业本身已经破产倒闭而无从实施,至于银行融资则更不可能。显然,这些占着“白名单”资格的船企已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可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管理部门觉得有必要对“白名单”船企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且对“白名单”船企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以“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4大核心内容涉及动态调整
据悉,工信部网站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称,“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我们组织编制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仔细查看《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现主要有四大核心内容涉及“白名单”船企动态调整,包括:
一、企业变更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
二、重新提出申请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规范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三、整改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四、撤销公告
撤销是指规范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管理办法要求的重大事项,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且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3、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4、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5、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重大事项的.
【附】截止目前有变化的“白名单”船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