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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险补偿机制 促进装备制造迈向高端
时间:2015-03-20 阅读次数:1241
三部委联合部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纳入其中       日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从2015年起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据了解,包括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在内的70种船海装备被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简称《目录》)。业界专家表示,此举将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装备制造企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装备制造业向高端转型升级。
      《通知》指出,重大技术装备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由于其技术复杂、价值量大,且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在首台(套)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面临市场初期应用瓶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利用保险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并采取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定制综合险,装备制造企业进行投保,中央财政适当补贴投保企业保费的形式,鼓励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按照示范条款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业务,同时,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也可单独承保。《通知》要求,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公司要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积累保险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据介绍,在试点期间,将主要针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进行保险补偿。目前该《目录》已由工信部牵头制定,对《目录》内装备且投保定制化综合险的企业,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的80%予以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此外,工信部还将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根据《目录》,被允许参加试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共有十四大类,其中包括:液化天然气(LNG)船、超大型全冷式液化气船、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国际海事组织最新规范要求的三大主流船型、大型汽车滚装船、多功能远洋渔船、极地甲板模块运输船等24种高技术船舶;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深水钻井船、浮式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卸装置(FLNG)、12缆高性能物探船、10万吨级半潜工程船、3000米深潜水作业支持船等13种海洋工程装备;船用高速、中速柴油机/气体机等33种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
      据了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
      业界专家认为,对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建造企业投保、保险公司承保、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保费的形式来实现风险分担和收益分享,有利于保障我国相关企业对重大装备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更有利于提升企业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健全重大装备保险网络,增强承保理赔服务质量,必将促进我国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和装备制造业的全面转型升级,推动产业迈向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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