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布
时间: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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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于日前正式发布,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中涉及船舶工业领域外商投资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中包括高新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是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中包括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一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中包括高新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是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中包括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