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改《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部分内容
时间: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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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近日,国务院发布第 666 号令,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对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 《 条例 》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 条例 》 第六条第一款被修改为:“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 条例 》 原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删去。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的规定处罚。”(赵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