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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生效的IMO一系列强制性文件修正案
时间:2019-01-09 阅读次数:3271

IMO一系列强制性文件修正案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Ø  燃油交付单中有关限硫内容的修订

船舶海上燃油供应的燃油交付单(BDN)的相关修正案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要求接受海上燃油供应的配备替代设备的船舶解决硫排放问题。全球船用燃油硫含量限制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要求船舶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油。但在排控区(ECAs)内,硫限量还保持在0.1%的水平。

MARPOL附则VI中附录5的修正案将解决燃油不满足低硫要求但是仍然以替代符合的方式供应给船舶,其目的是减少船舶硫氧化物的排放以符合MARPOL的要求。等效措施意味着在船旗国同意的前提下采用减缓技术,例如使用废弃滤清系统来满足限硫令的要求。

燃油交付单应包括经燃油供应商代表签字并认可的声明,表明供应的燃油符合MARPOL附则VI中第18.3条的要求,供应的燃油硫含量应不超过:

  • 按照第14.1条,ECAs外硫含量从目前的3.5%下降到2020年1月1日的0.5%;

  •  ECAs内,硫含量不超过0.1%;

  • 燃油购买方指明的硫限值

0.1%的限值适用于已经建立的四个ECAs:波罗的海、北海、北美(美国及加拿大指定的沿海区域)和美国加勒比海区域。

2018年10月召开的MEPC73通过了MARPOL 附则VI修正案,明确禁止船舶运载硫含量高于限值的燃油,具备获批准的替代方法(如洗涤塔)的船舶除外。该要求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要求尚未具备获批准的替代方法的船舶,其运载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燃油交付清单中注明的0.5%的限值。

Ø  北海和波罗的海氮氧化物排控区

MARPOL附则VI指定北海和波罗的海为氮氧化物排控区的修正案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该两个排控区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将导致国际航运业的氮氧化物在上述区域的排放量大幅度降低。

在氮氧化物排控区,船舶须遵守“Tier III”标准以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

Ø  燃油消耗数据收集机制开始运行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5,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开始收集船舶燃油消耗的相关数据。该强制性数据收集报告要求已于2018年3月生效。

船舶依据要求汇总数据,将汇总的数据每年向船旗国报告,船旗国向符合要求的船舶颁发符合声明。之后,船旗国需要将数据报告给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IMO将向MEPC发布年报,对收集的数据做一总结。

2018年获得通过的数据收集机制是支持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具体措施之一。该机制覆盖了占国际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85%的船舶;该机制旨在支撑航运业温室气体减排的三步走方法:数据收集、数据分析、采取措施的决策。

Ø  IMSBC规则2017年修正案生效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2017年修正案(04-17)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包括:托运人声明非谷物的固体散货是否对海上环境造成危害。

其他修正案包括:更新的一系列具体货物运载要求的修正案;强调托运人的相关责任确保实施测试以确定固体散货的适运含水量限制(TML)。

消息来源:国际海事组织(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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