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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反垄断法对班轮运输的影响
2008-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有效衔接。”7月27日,一位业内专家接受采访时说,“在《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允许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但该协议副本必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运价协议应与货主协会进行协商,并应声明对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可采取独立行动。《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协同一致的价格行为,但《反垄断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在禁止的范畴。” 

  于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是否会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在我国的行为起到约束性作用?这位专家认为,中国是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签约国,中国对于班轮公会予以承认,在中国没有正式退出公约之前,暂不宜对班轮公会在中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决定。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监管,依法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事业健康发展。 
  据悉,尽管远东班轮公会(FEFC)为回应欧洲法律的变化,将于今年10月18日停止运作,但目前美国、日本等诸多国家仍有300多个班轮组织,美国、日本对班轮公会给予反垄断豁免,并且两国目前尚没有对此作出调整的打算。 

  交通运输部近年来已加大了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监管力度,通过深入调查,对一些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2006年4月26日,交通部对在中国收取码头作业费(THC)的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发出了《告诫通知书》。起因是有关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发布通知,要在中国港口对集装箱货物按相同的标准征收THC。由于该通知未声明收取THC的决定对各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客观上限制了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交通部作出决定,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未向交通部报备THC集体协议的6个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的40家成员公司分别处以行政罚款,其中3家公司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报送调查材料,也受到处罚。 

  2007年6月7日,交通部对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ISAA)、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IRSA)两家运价协议组织的18家成员公司在我国华南地区提高THC征收标准的集体协议未依法备案行为,按最高处罚标准给予行政罚款,总额达135万元。同时,交通部对ISAA秘书处编造虚假文件、误导成员公司提起申诉的行为给予严正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007年3月21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该《公告》旨在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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